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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 | 关于《工会法》的新修订法律

 

新修订法律对2016年6月17日颁布的《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

 

首先,它对工会或雇主协会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记录和年度活动报告提出了附加要求。年度财务报告、财务记录和年度活动报告必须由在柬埔寨合法注册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以下人员提出要求时作出:

 

其次,该法取消了对工会或雇主协会的领导者及负责行政管理的人员的某些要求。作为柬埔寨国民的工会的领导者及负责工会行政管理的人不必声明其具有最低的读写高棉语能力的声明,也不必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外国国民担任工会领袖或管理工会的人员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也已被免除。新修订法律还取消了对柬埔寨国民担任雇主协会的领导人及管理负责人和有资格当选这些职位的外国国民的无犯罪记录申报要求。

 

第三,如果企业或机构完全关闭,工会或雇主协会在员工工资和其他福利全部清偿后方可被认定为自动解散。此外,新修订法律还将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工会或雇主协会领导人及/或管理负责人犯有严重罪行的情况移出解散工会或雇主协会的理由。

 

第四,新法修订了工会获得最具有代表性的身份(MRS)的其中一份文件要求。原《工会法》要求工会拥有准确的应代表企业或机构雇员总数中的大多数员工清单(例如,至少30%),并且每个员工都拥有适当的工会卡。但是,经修订的法律要求工会列出大多数已缴纳工会会费的成员(例如,至少30%)。